茶改場可提供茶葉貯存方式的相關諮詢,包含法規查詢指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市售包裝食品有效日期評估指引等),以及茶葉製程上之輔導與建議。茶葉經乾燥加工製程後可使水活性大幅下降,成茶含水量一般介於3-5%,此時水活性約略介於0.14-0.30之間,且依據本場研究若以市面上常見的鋁箔袋真空保存,貯藏3年後茶葉含水量仍可維持在3-5%之間。
(水活性(Aw)是食品中自由水含量高低的一種表示方式,可決定微生物生長利用之水的最低限制,大部分細菌在Aw=0.91以下,酵母菌在Aw=0.88以下而大部分黴菌在Aw=0.8以下就不會生長,而Aw<0.6則可定義為乾燥食品。)
本場無受理「有效日期」的委託試驗,若有需要可直接洽詢一般檢驗單位,例如: SGS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美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歐陸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ÜV SÜD香港商南德產品驗證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麥德凱生科股份有限公司、振泰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連絡電話如下表。
檢驗單位名稱 |
連絡電話 |
SGS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食品服務部02-2299-3279分機6651~6654 |
台美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02-2298-1887 |
台灣歐陸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02-7728-3858 |
TÜV SÜD香港商南德產品驗證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02-2898-6818 |
麥德凱生科股份有限公司 |
02-2625-3300 |
振泰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02-2698-1299 |
一、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第1項第7款之定義,「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據此「茶葉」即屬於「食品」的範疇。
二、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食品之容器與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有效日期」。
三、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食品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四、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規定,食品逾有效日期者,可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
五、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效日期之標示,應印刷於容器或外包裝之上,並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但保存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者,其有效日期得僅標明年月,並以當月之末日為終止日。
六、衛福部市售包裝食品有效日期評估指引,為提供食品製造業者評估及訂定其所製造之包裝食品有效日期之參考依據,業者可參考本指引,自行擬定適用之有效日期評估/訂定計畫,以自主管理訂定食品之有效日期,確保食品在有效日期內,無變質、腐敗或其他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之情事發生。本指引亦做為衛生主管機關針對食品製造業者執行食品有效日期稽查工作之指引與參考。
七、依據市售包裝食品有效日期評估指引,食品之「有效日期」會受到所使用的原料、製造過程,以及運輸、儲存及販售環境等因素的影響,應依前述之個別情況設計保存試驗,據以研訂保存期限。食品製造業者有責任自行評估,或委由相關食品專家執行有效日期訂定評估計畫。
八、依據市售包裝食品有效日期評估指引之定義,「保存期限」指在特定儲存條件下,市售包裝食品可保持產品價值的期間,其為時間範圍,例如「保存期限:二年」。「有效日期」指在特定儲存條件下,市售包裝食品可保持產品價值的最終期限,應為時間點,例如「有效日期:○年○月○日」。
九、依據市售包裝食品有效日期評估指引,訂定食品有效日期時,必須依據食品組成分、製程及可能受到環境因素,如溫度、濕度及光線等之影響與時間變化之關係,研析出食品劣化曲線,據以推定有效日期,確保食品食用時的有效性及安全性。也就是在食品的有效日期內,一定是安全可食用的,且維持它的外觀、味道、質地和風味。
十、依據市售包裝食品有效日期評估指引,包裝食品之日期標示,依各國法規要求不同,而有不同的標示意義,例如「use by」和「expiry date」,與國內的「有效日期」定義相似;另外,「best before」和「賞味期限」則表示在此日期之前,食品可保持最佳品質,但並不表示在此日期之後,食品就不安全或變質。因此,食品業者在標示進口食品有效日期時,僅在能請製造商提供足以佐證相等於我國「有效日期」定義的相關資料,方可於包裝上標示與原包裝上標示的「best before」和「賞味期限」日期不同的「有效日期」。若無法提供足以佐證相等於我國「有效日期」定義的相關資料,則「best before」和「賞味期限」日期則應視為「有效日期」。
(指引參考網址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8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