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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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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葉龍茶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違者受罰

本場有關佳葉龍茶之報導與文宣,因內容涉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在 92 年 11 月曾遭桃園縣衛生局糾正;為避免茶農、茶商或相關業者誤用受罰,相關內容本場已於92年11月10日公告於茶業改良場官方網站。並於 92 年 12 月《茶業專訊》(第 46 期) 撰文重申茶葉為一食品,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若違犯該項法令規定者,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得處新台幣 20 萬以上 100 萬之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犯者,並得廢止其營業登記或工廠登記證照。這些年來誤用情況卻經常發生,今再次重申,籲請茶農、茶商或相關業者密切注意:『有關佳葉龍茶之報導與文宣,未經茶改場同意,請勿任意轉載、引用或傳播,若因此涉及違法,法律後果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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